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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陳情抗議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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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分類:av影音 |
2010-03-17 12:00:02 |
請勿直接回覆本信,若需回覆本信,請至部長 |
信箱網站填寫,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處理情形 : a片
台灣媳婦您好:
您於96年10月9日的電a片子郵件所提意見,茲答復如下:
一、依「臺灣地區a片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(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1a片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: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a片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,年齡在70歲以上、12歲以下者,a片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,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,a片得予限制。
二、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a片為養子女,按其程序應先向大陸地區提出辦理收養事實協議公a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1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: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,年齡在70歲以上、12歲以下者,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,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,得予限制。
二、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,按其程序應先向大陸地區提出辦理收養事實協議公證後,再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並完成戶籍登記,始完成收養手續。
三、臺端來信內容得知,您在大陸有一女兒年齡3歲,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,雖然您擁有監護權,但以您目前婚姻及生育情形觀之,其臺灣配偶確已錯失收養大陸女兒的時機,如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滿5年時,女兒已超過12歲,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,因而導致母女無法相聚,本部亦深感遺憾,尚請諒查。
四、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,須在臺設籍滿5年之規定範圍,訂於96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,而此數額表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。該數額表類別參、定居四內容「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,年齡在12歲以下者,每年數額不限」。另依其數額表附註一規定,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,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,須在臺設籍滿5年。但依類別「參、定居」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,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,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,不在此限。此項規定係指『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,且每年居住逾183日,並符合定居條件者』,如日後該類人員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,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,不受「須在臺設籍滿5年」之限制。
五、依您所陳述內容得知,目前已是依親居留之身分,4年後即可換發長期居留證後再居留滿2年,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,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。睽諸上揭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,須在臺設籍滿5年。您如於102年取得身分證必須設籍滿5年後,始得申請女兒來臺定居時,惟屆時您的女兒年齡已超過12歲,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。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。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,再將類此案例納入修法之考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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